一、侦查监督工作
1.审查逮捕工作
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
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二、公诉工作
1.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2.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同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审查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
负责人:赵越
员额检察官: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