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权利提供保障
《未保法》第三条第二款:“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完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要求
《未保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新增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职责
《未保法》第七条是新增加条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新增强制报告制度
这是新未保法新增加的内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其范围更广泛。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
这是新增加条文,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制作:谷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