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
学校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NO. 2
网络服务设置相应的限制功能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NO. 3
对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作出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NO. 4
国家建立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NO. 5
对不良信息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