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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时间2025-07-25

    公益保护存在两种不同激励路径:一条是通过经济激励借私人权益救济路径保护公益,另一条是通过赋予法律秩序恢复职责实现公益保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先后增设了消费、环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这些机制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属于通过权益救济激励公益保护的机制。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机制的实施效果是有限的。为此,基于法律秩序恢复目的的客观诉讼意义上的检察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部署。这一决策倡导开辟了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检察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两大诉讼法”)的决定,在“两大诉讼法”中设立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20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将办案指导原则从“稳妥、积极”向“积极、稳妥”转变,办案范围也逐步增加至“4+11+N”格局。从公共利益类型来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公益类型扩展到众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这表明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保护所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下简称“两益”)类型的司法保护机制。当然,这项公益司法保护机制坚守独特定位,即作为传统公益保护机制的补充性机制而非替代机制。只有其他机制无法保护且案件线索来自检察机关的履职范围内,才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的同时也会发现传统保护机制失灵或者违法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两益”保护的特别代表人,既保护受损的“两益”也监督各种法律关系,符合宪法对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于是,检察公益诉讼成为我国公益保护的重要机制,其与其他机制之间形成了有机团结并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2017年7月至2025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4.4万件。除法定授权领域之外,检察机关还在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新领域立案办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2024年1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强调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与时俱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管理新模式。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智慧检察建设成绩斐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赋能线索发现、证据固定、决策支持全流程,重塑了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丰富了风险预警评判能力,借助无人机、快检设备增强了调查实力,打通了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的数据壁垒。部分发达地区已形成了“感知—分析—决策—治理”的全链条智能办案体系。

    检察公益诉讼革新了传统公益保护范式,创新了我国公益保护手段。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勇于担当,坚守这项制度属补充性公益保护的制度定位,明确与约束司法权力行使的范围,界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优化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立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标准,创新适用于客观诉讼的判决类型,全面展现这项深具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的优势和特色。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砥砺奋进的缩影,也是深具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创新机制。创新并非永无止境,还需要有定力与边界。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守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的最强约束和最终保障。这项任务不仅神圣光荣更是艰巨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