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检察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受理报案、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办理控告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使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涉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线索重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受 理
受理信访事项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制作接谈笔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事项信访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对采用走访形式报案、控告的,控告检察部门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签名,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对其报案、控告的内容负责
分 流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办 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其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控告检察部门负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办案部门和控告检察部门共同负责。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接待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接待,也可以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交办和督办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检察部门,由控告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
刑事申诉检察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四)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五)对办的上诉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